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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4-11-03 00:00 点击:
 

绥化学院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为维护绥化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合作办学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合作办学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合作办学学生自愿报名出国留学;

(2)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    除与其他学生一起实习外,可到学校境外的实习基地实习;

(4)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

(5)    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夏令营活动;

(6)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7)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或协议方院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8)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    合作办学生出国留学须遵守外方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学籍管理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徐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3.      新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留学管理

1.      中外合作办学生入学后自愿申请出国留学。

2.      学校每年9月份组织出国留学报名。欲出国学生按要求,提出留学申请,由外事处统一受理。

3.      学校每年十月初请协议方来校为合作办学学生进行留学资格考试,语言考试合格者,方可注册外方学籍。

4.      已注册外方学籍的学生要提前一个学期办理护照,学校外事处统一指导办理各种留学手续。

5.      学生获得签证后,由学校与外方协商入学事宜,并由外事工作人员将其护送至外方院校,按协议妥善安置。

6.      每年学校到合作院校走访,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对方协商。

7.      留学生出国前如有不及格科目,学校可于毕业前统一组织不考。

四、课程及成绩管理

1.      合作办学生使用有别于同专业其他学生的单独教学计划,单独编班,单独考试。

2.      按教学计划规定,引进相应比例的合作方教材,并聘用合作方教师进行授课。

3.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4.      学生成绩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

5.      各门课程成绩考核应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课堂纪律等)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后一项实行教考分离,由校、系负责。

凡学期课程总评定成绩及格(60分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6.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绥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学生德育成绩连续两学期不及格,按留级处理。

7.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8.      学生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和学分,为了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按照《绥化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均计算一次,毕业时再汇总计算一次,以备考评和毕业之用。

9.      学校承认留学生境外学习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三昇体育课程的重修、改修、免修、留级、休学、与复学及退学的管理不另作规定。

六、鉴定、毕业、结业、肄业

1.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出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2.      凡具有三昇体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      留学期间,修满相应学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外方本科毕业证书,学校协助留学生认证外方毕业证。

4.      具有三昇体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予学位证书。

6.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同时修满其他专业课程并获得学校规定相应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7.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

8.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学位授予

1.        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科毕业资格

(2)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3)    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2.        具有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如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有七个学期获得奖学金者

(2)    在校期间获得省级科技、学术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3)    毕业一年后在省级以上期刊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荣获所在单位先进个人、模范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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