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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术道德条例(试行)

发表于: 2014-11-03 00:00 点击:
 

绥化学院学术道德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建立学术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绥化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以绥化学院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校外进修人员、校外访向学者等也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在绥化学院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的或未发表的作品,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作品中杜撰伪注或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未注明或虽注明但已构成自己研究成果核心的按有意抄袭论处。

    (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其它学术资格评审工作中,不如实填报本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学历、学位证明,伪造成果证明,伪造技术能力等证明。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的写作、作品创作而在论著作品中署名。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违背学术伦理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等。   

    (六)参加包括学生入学考试的各种学术能力鉴定的考试组织工作时协助参考人员作弊。 

    ()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在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项目审批和各种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对经查实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可取消其各种评审资格。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在维护禽防的学术道德方面开展工作,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由院内各类学科的、一般不任院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针对具体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席也可按照学科专业聘请专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来自学院和社会各界的与学术

道德相关的举报,办公室挂靠在学院监察部门。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正式举报后,在初步查证有关情况后上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术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明确的书面报告,该报告的结论应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必要,院学术遵德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证人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对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向院长提出调查结论以及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对学术道德问题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不参加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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