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三昇体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三昇体育: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三昇体育:规定、维护学校形象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学生是指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学生资助(贷款)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校外用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贷款)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学生资助(贷款)科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九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相关院(系)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主要项目
第十二条 校内:
1. 校内的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的学生兼职干事或助理;
2.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3. 校内有关科技、文化、宣传、生活服务工作;
4. 校内的巡逻安全保卫工作;
5. 部门助理;
6. 其它临时项目。
第十三条 校外
1.家教、家政服务;
2.市场调查、促销活动、商业柜台;
3.电脑操作、网页制作、平面广告设计;
4.导游、文秘、礼仪等服务;
5.有关专业培训工作助理及服务;
6.专题文艺宣传、体育技能教练及助理、财务助理及其他工作助理服务;
7.公司企业临时性生产、加工包装、外运任务;
8.其它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十四条 享受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须是三昇体育:在册贫困生,优先考虑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参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
4.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5.有为学校工作、为同学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勤劳肯干,能胜任工作,有敬业精神。
第十五条 贫困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
1.吸烟且屡禁不止;
2.酗酒滋事;
3.谈恋爱行为不检点;
4.经常上网吧;
5.染发、穿奇装异服;
6.购买个人电脑等高档次消费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7.受到处分未被撤消的;
8.学习成绩差且学风不良、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第六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立项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1.由各需要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办理。
2.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负责各用工单位项目的立项。
3.公布活动项目。
4.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立项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对日常临时性勤工助学任务,可由学生资助(贷款)科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章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由学生个人向各院(系)申请,由各院(系)负责人进行资格初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复审,确定应聘学生;
2. 凡在校外勤工俭学的学生,需家长同意,经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批准,并填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系)备存,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备存。并与每个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留院(系)备存】,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工作时间、地点、对象、联系电话等;
3. 学生初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时需有三名同学陪同,对工作基本情况了解后,经院(系)同意方可;
4.用工单位组织学生上岗。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八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通过各院(系)或通过办公系统、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九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经院(系)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录用后一般应签定协议。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但在工作后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否则将视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参加该岗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按照规定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协议才可解除。用工单位要将此种情况详细记录,交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备案。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须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备案和存档。
第九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全校贫困生和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协助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派出学生干部参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学生如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整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违反工作协议,附加工作条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学生对其不满的可到学生工作部(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以用工单位考核为主,学生工作部(处)委托学生组织参与考核,并将其表现录入诚信档案。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予以辞退。连续一个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校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记入档案,在学校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资助(贷款)科组织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 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助学活动;
2.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服从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 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
5.勤工助学的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学生资助(贷款)科审批。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工作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绥化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三昇体育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考取三昇体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工作,结合三昇体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三昇体育: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孤、残、单亲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三)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力,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家庭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六)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绥化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盖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以及县区级民政局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负责人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手材料,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绥化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署初审意见;由学生资助(贷款)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
(三)新生持审批后的《绥化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领取入校通知单”,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
第七条 办理入学“绿色通道”的新生,在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补齐全部学费、宿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资格。
第八条 附则
(一)各相关单位要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其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对于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各相关单位要收集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绥化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昇体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黑教联[2004]82号)和《国务院三昇体育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三昇体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信用贷款。
第三条 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规定,三昇体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学生的具体困难程度确定,每人每学年学生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全额授信、分期借款和发放的办法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有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由生源地贷款。
第二节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学生为三昇体育: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五)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七)无留降级现象者和不在延长学制期间内者(疾病原因除外);
(八)无在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
(九)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作以下承诺:
(一)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二)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贷款经办银行直接从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中扣收;若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本人授权贷款经办银行从在经办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中划收;
(三)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
1、本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本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本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本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经办银行调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五)若毕业后不能按贷款银行规定还款,同意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贷款人违约行为;
(六)承诺在就业时主动向就业单位说明欠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或同意学校将本人贷款情况通知就业单位;
(七)遵守其它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要求。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院系、专业、班级、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贫困原因;申请贷款授信总额度,以及学年申请贷款类别和金额;贷款要求的相关承诺);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证明中要说明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加盖监护人单位公章,监护人亲自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说明;
(五)其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节 国家助学贷款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银行同意下拨的贷款学生指标,核定各系贷款贫困学生人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院系里统一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并统一组织填写。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所有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九条 学生所在院系对贷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的齐备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批意见后,将《绥化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统计表》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其它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复审,对贷款学生填报情况必要时要进行家访核实,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呈报单位,呈报单位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学生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编制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并送达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公布获贷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第二年发放的助学贷款学生须由系、教务处、学生处对该生上学年的表现,学习成绩等考核,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继续发放贷款,不符合中止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合同要求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发到呈报单位。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将于贷款银行商定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届时各单位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集中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将签署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贷款合同后将其发给贷款学生本人。
第四节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学费贷款、住宿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发放,直接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指导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据。
第十六条 贷款放款后,贷款学生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收据。
第五节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由该部门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展期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计复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约定利率收取贷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学生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留降级和延长学制学生在留降级和延长学制期间贷款利息自付。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学生毕业时,不按贷款管理规定签订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将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节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若发生以下情形,贷款学生、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送经办银行。
(二)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在借款期间,学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五)被宣告失踪(含自行离校)、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30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变更合同。
第七节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及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终止学业后,可按还款协议进行还款,也可向银行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提前将此前所获的贷款一次性全部结清,结清后银行不再授理续贷申请。
第八节 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记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违约行为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取贷款还款跟踪制度,将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节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准确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奖励、处分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核实后记入学生信用档案,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纳入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贷款学生若出现转学、休学、出国(境)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含自行离校)等情况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其中对转学、休学、出国(境)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经办银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报告学生贷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各院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贷款)科和各院系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鼓励贷款学生珍惜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第十节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版权所有CopyRight:绥化学院 地 址:绥化市黄河路18号 邮编:152061 网站开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黑ICP备05005341号-1
黑公网安备 23120202000110号